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体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
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庭审中从老百姓的表现中可以看出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休庭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挺身而出,任小凡恐怕连门都出不去了。
程忠参加完了庭审的全过程,虽然法庭没有做出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根据庭审留给他的思索,再加上于波转给他的陈作家的那篇采访笔记,他终于完完全全理解于波了。于是,他来到了于波的办公室。
“什么结果?”于波问程忠。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的。”程忠简单的把整个庭审的情况,给于波说了一遍。
“不见得吧。”于波似乎又有了新的想法,法院法院,应该依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的原则,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当然了,法院也有为难的地方,他们要按《继承法》的规定判决,肯定也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老百姓的眼里,那就是支持“第三者”,提倡“包二奶”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说穿了,这个案子的宣判,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